站属各单位:
为落实湘南电[2007]21号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针对办法实施以来,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报账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日常报账行为,减少审核与被审核之间的争执和磨擦,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地履行各自的责任,进一步地做好差旅费的报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第七条第一款作如下修订:
站级领导到外省出差,其标准为每晚260元,省内出差其标准为每晚200元,到县级城市出差其标准为每晚150元;中层干部、已获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外、省内、县级城市出差,其标准分别为180元、120元、80元。
二、对第七条第三款作如下补充: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本人写出说明,载明差旅住宿的基本情况及无票的理由,由科室负责人签证,报主管站领导批准后,可按其住宿标准的50%核报。
三、住宿费的报账审核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发票坚持一人一票或一标间一票的原则,(亦可同批次人员一票—指同进同出的同批人员)原则上应避免所有入住不同批次的差旅人员拢统开具一张发票结付住宿费。
2、出差人员要求宾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填开住宿费发票时,要载明客户姓名和住宿的起止日期,以此证明出差人员的实际住宿天数,并依此审核差旅的日程。
四、出差的天数确定
1、差旅费报账审核凭《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进行,审核单上填明的出差天数以批准人填写的为准,不得涂改。
2、出差人员均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出差路线和日程,凡擅自改变出差路线、多报出差天数等弄虚作假者,财务部门不予审核,由站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凡交纳会务费用后,只有会务费收款凭据而没有有效的住宿发票凭据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在会务费用之中,不再核定包干节约数额;外出参观学习、业务培训等,凡交纳培训费用的,不再核定包干节约数额。
六、出差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规定,否则不予报销。若一次出差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人员参加,应由出差人员分别填制《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