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湘水财 [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市开展差旅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手续及现金借支规定
第三条 关于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及借支管理的规定。
(1)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的审批。站领导公务出差,站长、书记的公务出差由站长、书记互相审批,其他站领导公务出差由站长审批;各部门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者)出差3天以上经站长批准,3天以下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各部门副职出差5天以上经站长批准,5天以下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在省内由分管站领导批准,市区范围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所有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须经站长批准。
(2) 公务出差应有明确的任务,确定精干的人员,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减少费用开支。所有出差人员都需填写《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在审批单上须填明出差天数、路线及出差任务,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务出差借支现金,凭《公务出差借款借据》到财务器材科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借现金3000元以内由财务负责人批签,借现金5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站领导批签,借现金5000元以上经站长批准。
(4)出差人员必须在回站15天内报账,如数归还借支,否则除扣除出差的伙食、住勤补助外,拖欠借支从当月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5)公务出差人员凡前次出差拖欠借款未还清者,第二次公务出差不予借款。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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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
省外 |
省内 |
站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普通舱) |
据实报销 |
260 |
200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普通舱) |
据实报销 |
150 |
100 |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2、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般只限于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科室负责人及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称)因公差任务特殊,经站长事先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的普通舱位,但要从严控制。
3、凡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人员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1、站级领导、已聘任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外省出差,其标准为每晚260元,省内出差其标准为每晚200元,到县级城市出差其标准为每晚150元。
2、其他工作人员到省外城市和省内城市、县级城市出差,住宿标准分别是150元和100元、70元。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住宿费实行在标准限额内凭住宿发票报销的办法,超支自理,节约归已。
4、单人出差或男、女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两倍凭住宿发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5、随同站领导出差的人员可参照站级领导的住宿标准报销住宿费,但只能按本人的标准享受节约金额。
6、站领导的住宿费由领导本人在发票上签字;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由主管领导签字;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司机的住宿费由随车领导签字,随车领导不在场者,由司机所在的科室负责人签字。
7、出差人员凭《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审核报账,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也不分职务高低,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本市范围内(零陵区除外)15元,省内30元、省外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内(本市除外)15元、省外30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第九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二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15元;在零陵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零陵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赴省外联系、协助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接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凭主办会议单位统一开出的住宿发票据实报账。
第十五条 单位安排参加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用凭正式发票据实报账。
第十六条 经站领导批准外出参加15天以上短期业务培训和学习的,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站内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凭票报销餐费,遇特殊情况,经请示站领导同意,方可据实报销,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其他补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零陵区境内出差,不享受本办法的有关补助,但乘坐公共汽车、乡间农用车等,可凭正规发票据实报销,但要严格控制。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工作调出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出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九条办理;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单位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并经劳动人事科审核同意探亲的职工,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 交通费
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但飞机票不能报销。
(二)住宿费
1、限于交通条件必须转车、转船并在申转地住宿的,凭发票按出差住宿标准,可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但不能享受节约奖。
2、中途如遇事故如塌方、洪水等造成交通暂时中断,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发票报销,但不能超过出差标准。
(二) 其他费用
伙食费、行李寄存费、托运费等一律自负。
本条规定适用于探望配偶和父母的职工,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只能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外部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司机出车补助按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均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出差路线和日程,凡擅自改变出差路线、多报出差天数、未住宿而开出住宿发票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加倍扣除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并报告站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站党委、站行政组织的大型学习、参观活动的费用开支和报销标准,由承办部门拟定预算方案,经站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并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