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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南津渡水电站  浏览次数:4594  添加时间:2011/10/25 16:28:19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切实加强我站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站属各党支部、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创建清廉、正气、和谐的发展环境,依据中央《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站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站属各党支部、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电站的生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考核、追究制度和廉政档案制度。

第二章 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办法

第六条 报告对象及内容

(一)领导班子报告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加强廉浩从业规定》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纪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纪政纪法规情况;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4、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创新的情况;

5、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6、配合搞好站务公开,积极协助站部开展效能监察,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的情况;

7、对收受红包、礼金、礼品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登记上交的情况;

8、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9、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10、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二)班子成员报告的内容

1、按分工主持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主持或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监督本部门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

4、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报告的程序

各党支部、部门的报告以及负责人个人的报告,统一报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八条 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的原则:实事求是,具体实在,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二)报告的形式: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三)报告的时间: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10日以前报告;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有关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领导班子和负责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有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事项,可以及时报告。

第九条 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事前请示问题的答复,请示部门或个人接到答复后,应按答复的意见处理。

第三章 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办法

第十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站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及内容:本办法第六条的对象及内容。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和程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以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党支部、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对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部门班子、部门负责人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依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纪检监察部门将考核结果存入部门负责人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要落实奖惩意见。 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且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在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办法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是指发生了重大问题,而部门负责人本人没有直接参与,也不是当事人,但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它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对各党支部、部门领导班子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的处理: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时如实报告的;

2、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宣传党风廉政法规,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监督制度的;

3、对本部门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不重视,对本部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纪违法、弄虚作假,或对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对各党支部及部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具体布置安排的,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时如实报告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查落实的;

3、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业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撤职:

1、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工作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内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及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长期失察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六)部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中央《规定》和本站《廉洁从业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组织处理仍拒不纠正的,给予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党支部及领导班子出现本条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七)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再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和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提出诫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处理的,由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由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建立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电站中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中层干部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定对中层干部建立廉政档案,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如下建档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该办法旨在为教育、监督、管理、奖惩和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档对象:站属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第二十六条 建档内容

(一)干部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

(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干部所在支部民主(组织)生活记录节录;

(五)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六)廉政考评材料;

(七)干部受表彰、奖励材料和自身勤政廉洁的典型材料;

(八)干部受组织处理或或纪律处理材料;

(九)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中层干部本人有关的材料;

(十)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的调查核实结论及有关材料;

(十一)干部的年度考核或述职报告;

(十二)干部申请的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的材料;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站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建档、管理。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按规定格式登记并经主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归档材料应当是材料原件,复印件应有出处记载。

第二十八条 建档要求

(一)一人一档。随着干部职务、岗位的变动及时增建或移交;

(二)材料齐全。凡需要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及时归卷;

(三)安全保密。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外借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严禁丢失损毁档案,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严禁私自放入、涂改、圈划、复印、抽换廉政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档案使用

(一)为站党委掌握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供材料;

(二)为干部提拔、任免提供参考意见;

(三)为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层干部谈话诫勉提供情况;

(四)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经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批准,办理借阅或摘抄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借阅、摘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阅廉政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站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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