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站属各党支部:
为了加强全站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站党委研究决定,建立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现将《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和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监督员 管理办法
抄送:厅直机关党委、厅纪检组、监察室、湖南水利水电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纪委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2010年4月20日印
附件: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信访工作条例》及湘水党[2010]21号文、[2010]3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根据需要从站属各部门干部职工中选任,工作上对站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归口站纪委、监察审计室管理。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带头遵守党纪法规。
(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热心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为人公道正派,处事客观公正,作风勤勉踏实,善于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相关监督工作和活动的时间、精力。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由站属各部门推荐拟聘人选。
(二)对推荐拟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组织审定,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并以一定方式公布。
(三)召开聘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会议,颁发《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书》。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解聘程序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期届满不续聘的,或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原推荐部门的,即自然解聘。
(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工作、身体等原因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研究并书面通知本人,予以解聘。
(三)对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法规的,或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业务活动的,予以解聘。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管理
(一)在站党委的领导下,站纪委、监察审计室归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创造条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有效开展各项监督工作。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列席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监督工作,每年召开一到二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座谈会,传达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监督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三)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转递的群众来信和反馈的信息,必要时给予专题答复。
(四)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报请站党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实施监督。
(二)反映的问题和有关资料要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站纪委、监察审计室。
(三)对监督对象违反有关规定的重大问题,需要了解核实的,必须报站纪委、监察审计室统一安排进行,不得私自调查。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依法依纪和按工作程序开展的监督活动受保护。对打击报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纪律予以处理。
第九条 站属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监督,并支持他们正常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站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