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党委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站属各党支部、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党委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
关于加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腐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站党员干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廉洁从业的表率。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条 站领导应当切实维护电站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电站利益;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电站利益行为的发生;应当勤俭节约,不得违规进行职务消费;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三条 站领导不得违反原则和程序决定电站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和折借资金、委托理财;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的招标投标;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擅自决定捐赠、赞助事项,大额捐赠、赞助还需报请国资委批准;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剑财。
第四条 坚持人事工作回避制度。站领导的配偶、子女原则上不得安排在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工作,不得参与基建工程承包,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或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得参与在站内推销原辅材料、买卖产品或转让物资。在研究决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调动、提拔、转干、调资、奖励、处分等问题时,相关的领导要自觉回避。更不准利用职权暗示或交待下属为配偶、子女谋取上述特殊利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务实、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搞政策之外的任何特权;不准利用职权在招工(招聘)、入伍、子女就业、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作安排、提拔调动等方面为亲属子女谋求特殊照顾。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作风,坚持群众路线,不得搞家长制、一言谈,不得压制民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要尊重职工的劳动,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守财经纪律,绝不允许利用权力强制财务人员办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的事。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和岗位上的便利条件占用公款公物,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归还;不准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不准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不准为自己或子女、亲友借支公款。
第八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的应酬招待,要坚持“必需、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站有关招待制度。
第九条 任何人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和有效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要对方贴钱购物和补贴住宿费,不准接受和参加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不准私自收取对方单位的回扣费、手续费、礼品、礼金等。
第十条 站内各科室车间、班(值)、组、公司、附属厂一律不准私设“小钱柜”、“小财务”;不准隐瞒、拖欠合同规定的上交款项;不准私分钱物;不准擅自揽私活,谋私利,不准利用电站的设备、材料为本人或他人加工生产生活用具。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准公车私用,有特殊情况须经站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不准公费购置移动电话。电话费用补贴坚持限额使用、节余归公、超支自负的原则。
第十三条 加强基建工程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督、验收和结帐手续。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工程承包或以他人的名义承包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基建包头的礼品、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向包工头借钱借物和要其代购物品,不准合伙入股承包电站工程或入干股。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不准工作拖拉,不准争功诿过。分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对下级和下属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和正确指导;需要调查了解的较复杂的问题或需经站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要给予解释说明,原则上在15天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表态的,视同默许。凡由此而造成的失误或损失,由被请示、报告的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渎职论处。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参加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职代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站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报站党委并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业情况负有领导责任,对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所管辖部门出现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站现行的其它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廉洁从业 规定
抄送: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湖南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纪委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2011年3月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