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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电党[2016]24号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党办  浏览次数:1670  添加时间:2016/7/19 9:45:19
    

 
                         
 
 
        
站属各党支部:
    现将《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南津渡水电站廉政谈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
 2. 南津渡水电站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中共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附1:
南津渡水电站党风廉政建设
“签字背书”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我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增强站领导班子成员及站属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职、敢于担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任务落实好、监管责任清、追责对象明,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不明晰、过错追究不到位,防止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检查、监察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实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条  “签字背书”制度要求站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结果、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检查考核结果、报销凭证、站党委和站行政会议记录上签字,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在站部各类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违纪调查、明察暗访等各项监督检查情况,分管领导、检查组成员应在检查结果上“签字背书”,确保检查结果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四条   严格按照站部的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上传下转工作,分管领导要“签字背书”,确保信访件及时处置,做到无遗漏、无扣压、无泄密、无损毁。
第五条   对于查结的案件,案件的主办人和分管领导要在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上“签字背书”。
第六条  “三公经费”开支“签字背书”:
    1、公务接待:按站部《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招待范围、招待原则、管理办法进行签字背书。
2、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站党委严格执行国家对公务车购置的规定,履行申请、报批、备案等程序,规范操作。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按照站部《车辆管理制度》进行签字背书。
3、因公出国(境):对因公出国(境)和管理与经费开支,站党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贯彻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与程序,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和财务报销程序,实行签字背书。
第七条  工程项目按照站部《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和审批、合同签订、施工管理、材料核价、结算和审核等进行签字背书。
第八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因职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2、会议检讨;
3、警示训诫;
4、停职检查;
5、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纪处分;
6、无权处理的,汇报上级请求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站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2:
南津渡水电站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党内监督力度,促进我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谈话,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以教育帮助被约谈对象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提高自律能力、认真整改问题,做到认真履职、廉洁从政。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体和对象:
1、站党委书记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中层干部,站纪委书记根据需要约谈中层干部,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约谈所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
     2、站属各党支部书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本支部、本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主要约谈经济、经营、财会、人事、工程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有需要,站领导可以直接与上述岗位工作人员约谈。
第三条 廉政谈话方式:
(一)、廉政责任谈话。
 1、站党委书记与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进行2次廉政谈话;
 2、站领导每年至少与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2次廉政约谈;
     3、站纪委书记要定期或不定期与站纪委成员、支部书记进行约谈;
    4、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本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5、站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与所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不定期的约谈。
(二)、任前廉政谈话。对新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站党委、纪委要对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三)、提醒警示约谈。即对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警示谈话,要求约谈对象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四)诫勉谈话。即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职工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规诫、劝勉教育。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 廉政责任谈话
    1、了解谈话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情况和所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及时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动态、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
3、了解谈话对象个人及所在部门成员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执行“六大纪律”的情况;
4、要求谈话对象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正确行使权力、带头廉洁自律,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5、向谈话对象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二)任前廉政谈话
1、正确行使权力、带头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务实的从政要求;
2、遵守“六大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3、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部门班子建设和部门团结的要求;
4、认真落实站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部门的战斗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要求;
5、严格要求谈话对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
(三)提醒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情况而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进行约谈:
  1、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站党委决议出现较大偏差时;
  2、在民主评议中,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干部的;
  3、党支部支委、部门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时;
  4、职工群众对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党员干部的道德品质、行为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时;
  5、有矛盾、隐患或出现集体上访时;
  6、有人检举、举报时;
  7、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
   第六条   本制度由站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市纪委
                                                    共印25份
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2016年6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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