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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电党〔2019〕37号关于印发《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添加人:党务人力资源部  浏览次数:2594  添加时间:2019/11/22 17:08:18
    

 
 
公司各党支部: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已经公司党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中共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管理人员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被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水平,能带领所在部门员工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
(五)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
(六)身体健康,具备任聘岗位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内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  被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年龄与学历等相关要求:
(一)首次应聘中层正职,原则上需具有2年及以上副职工作经历,男职工年龄在53周岁以下,女职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首次应聘中层副职,原则上需具有3年以上工龄,具有班组长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2年以上,男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职工年龄在46周岁以下。
(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了解,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对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和完善,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公开竞聘、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聘中层正、副职一般采用公开竞聘和民主推荐两种方式。
第八条  公开竞聘。推行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落实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公开竞聘的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公布拟选聘职位、职数及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有意竞聘中层职位者,填报《应聘中层管理人员职位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党委审定。根据填报职位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填报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意见报公司党委审定。
(四)竞聘方式。一是采用竞职演讲的方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者,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竞职演讲。二是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个人成绩,但笔试或面试单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民主测评。竞聘者接受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的测评(测评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按测评分计算综合成绩。测评分高于60分及以上者,方可列为拟任职务考察人选。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党内职务和中层正职,可经民主推荐产生。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
(一)民主推荐一般由党委成员、纪委成员、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5人左右的职工代表参加,参加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赞成票数过半的,方可列为拟任职务考察人选,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根据民主测评得分结果或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一般按职数1:2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接受广大职工群众实名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考察的,才能进入考察程序。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三条  考察范围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分管领导、所在党支部和部门班子成员、部门其他人员。重点放在与考察对象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平常交往密切的人员。
第十四条  考察可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以任职条件为内容,重点考察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党委讨论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材料提交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于纪检和安全等部门属双重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章  任职  
第十八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委审批后、下发任免文件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群众实名监督。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才能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心谈话制度。
(一)任前谈话。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公示无异议者,由党委指定专人进行任前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二)年度谈心谈话。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三)廉政谈话。对中层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廉政谈话,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和聘任制。其中党、工、团、妇干部(班子的换届按相关组织程序执行)实行任用制度,党委文件行文任用,任期一般为3年;行政干部实行聘任制度,行政文件行文聘任,聘任期一般为3年,如遇机构改革或工作调整需要,须重新竞聘上岗。任聘职数按公司岗位设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对新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干部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八章  学习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重视中层管理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等方式,通过读书活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选派管理人员参加党校培训、参加省国资委、省公司和市区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等不同形式,不断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运用多种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三条  交流原则。必须坚持有利于发挥工作潜能和工作需要的原则进行,以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做到优势互补。
第二十四条  交流的主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五条  现任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提出交流申请,视其情况,经党委研究同意后,可进行交流。
第二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
(一)考核时间和内容。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二)考核方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全体中层管理人员接受职工代表、中层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的测评。
(三)计分办法。采取职工代表、中层管理人员、公司领导三个等级分别按40%、20%、40%的权重共同测评的办法。每票按“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计算。各等级的计分公式为:各等级得分=(优秀票数×100+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40)÷本等级票数。再把三个等级的分按权重相加得出总分。
(四)考核结果。根据测评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测评结果。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称职”,60分及以上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后的得分及测评结果记入中层管理人员考核档案。
第二十八条  日常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召开座谈会、年度述职、绩效考核结果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了解掌握中层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章  诫勉谈话、降职、免职或解聘职务、辞职
第二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诫勉谈话:
(一)班子内部不团结,工作协调配合不好,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风不民主,不能形成领导核心,影响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需诫勉谈话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测评为“基本称职”且考核排序为倒数三名内的。
(四)应予诫勉谈话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测评为“不称职”需降职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降职的。
(三)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应当降职使用的。
(四)应予降职的其他问题。
(五)受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党内外职务,二年内不得高于原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或解聘职务: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测评为“不称职”需免职的。
(二)因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大,经组织调查核实不宜保留现职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组织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上班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其他原因(退休、离职、调动、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超一年、辞职等)需免职或解聘职务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安排党内外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党内外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任职进行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层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考察、奖惩等相关人事档案资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档案,档案的管理按《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不符的,按党内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湖南省南津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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