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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工会  浏览次数:3694  添加时间:2004/10/19 20:51:31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
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
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
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
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
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
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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