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办 法
(1997年10月29日站一届六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企业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站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站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站长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站长工作报告,审议站部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以及企业兼并联合方案,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站长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以及按政策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办法),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监督、检查行政职能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检查结果。
六、民主推荐、评选站级(含站级)以上劳动模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站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站长提出建议,可以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本站的规章制度。
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诚实劳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正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职工代表名额按本站在册职工的15%的比例进行核定,职工代表中要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站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工人代表应占50%以上。青工、女工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职工(会员)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在本部门提升为中层干部时,只要不出分会,仍保留其代表资格。
职工代表任期内调离原选举单位(车间、科、室、所、司)时,不再享受代表的权利,由原调出单位在一个月内补选好代表。单位内班组之间调动是否保留其代表资格,由其选举单位确定。
职工代表离休或退休,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其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触犯刑律而服刑或被开除党籍或被开除公职,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职工代表被借到外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停薪留职、病事假、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一年以内的,如选举单位职工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职工代表,也可以撤换。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对象是:未被选为职工代表的站级领导、部门领导、高级技术人员、劳动模范。特邀代表的对象是:离、退休人员。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不固定人选,根据每次会议需要,由站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发出邀请通知。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也包括:
一、审查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二、审查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本单位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
三、审查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选举的民主程序,有无违背选举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电站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电站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电站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其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站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即站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车间(科室、司、所)实行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小组会。班组的民主管理活动由职工直接参加。
第十七条 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站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职代会劳保生活福利组、规章制度组、评议监督组。工会委员会履行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第十八条 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
遇有重大事项,经站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职代会解决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由工会召集,各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并邀请站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联席会议的决议应提交下次职代会予以确认。如被职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决议应即行中止。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站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主持选举职工代表,做好职代会筹备工作。
二、负责征集、整理、反馈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检查、质询等经常性活动,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四、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职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体系,指导分会、班组民主管理。
六、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九、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键全民主管理台账,做好民主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运用。
十、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分工会主席任本分工会职工代表小组组长,主持本分工会的民主管理工作;工会小组长必须是职工代表,主持本工会小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站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