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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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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添加人:工会 浏览次数:3358 添加时间:2004/9/2 16: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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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保障电站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途径。工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促进争议解决。 二、电站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电站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由站工会负责人担任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各分工会要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 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六、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芝山区劳动局申请仲裁 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约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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