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电工字[1997]第15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集体合同规定》的精神,及时协调、处理集体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和保证集体合同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和职工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的主体。依照有关规定,本站由站长代表电站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就集体合同的各项事宜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条 站集体协商会议由16名代表组成,电站行政和职工双方各8名,行政方面的代表由站长指派,职工方面的代表由职代会推荐产生,站长和工会主席为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条 协商会议代表一经产生,不能随意更换。职工一方的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电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特殊情况出现代表空缺,可由空缺方按有关程序指派或推荐新的协商代表,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条 双方首席代表均应按约参加协商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所协商的意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集体协商会议应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刚,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集体协商一般每半年一次,遇有临时重要问题,经一方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专题协商会议。
第七条 集体协商的主要事项:
1、集体合同内容;
2、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集体合同中提出的异议和意见;
3、执行集体合同期间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4、集体合同期末考核兑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遇有临时重大问题,一方提议进行协商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双方应及时商定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并报首席代表。一般应在七日内召开协商会议。
第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形成书面材料,向职工公布,并纳入职工代表大会文件档案管理。集体协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属于企业重大问题的协议,还必须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审查决定。
第十条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待下次再议。如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期限超过60天时,双方都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请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站工会和站劳动人事科负责处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站第一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