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在收到职工代表提案后,应进行审查和归纳整理,并分类立案。审查整理的基本原则:
1、属于我站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有明显的针对性,且理由依据充分者可以立案;凡属我站职权之外或与国家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以及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个别人的具体意见等,一般不予立案。
2、纯属党组织内部的问题,不予立案。但应转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对多份提案表从不同程度提出同一个问题,为处理方便,审查时应归纳、合并立案,并作为共同提案人。
4、提案中有关语言、文字问题,只要不影响内容的表达,一般不宜作大的修改,以保持提案人的原意。
二、审查、整理后的提案,在立案时应按照提案的重要程序,分重大提案和非重大提案区别处理,对于重大提案,一般应交工会召集的联席会议复审,并列入大会议题。
三、凡经审查后立案的提案,应填写提案表一式二份,正表送站行政主要领导签发有关部门承办处理,副表留工会备查。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提案落实进度,督促提案落实,使提案工作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整改结果有回音。
五、站行政主管领导应在下届(次)职代会上作提案整改落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