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0日站一届十次职代会通过)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楷模,是激励人们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榜样。为在我站形成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使广大职工为振兴电站、发展经济献计献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的范围:在岗的全体职工。
二、评选名额:不超过在岗职工的1%。
三、评选时间:两年一次。
四、评选方法:在每年评先的基础上,各分会从全站近两年连续被评为站党、政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人员按全站在岗职工2%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将事迹材料交站工会委员会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评选,公认率不低于70%,再报站党委审批。
五、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站部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站规站纪,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向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4、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踏实肯干、贡献突出。
5、热爱电站,关心电站,善于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了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团结同志,家庭、邻里和睦。
7、出勤率在100%以上。
六、劳模待遇
1、站级劳模,除按电站职工上年人平月工资的1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另组织到外地参观或疗养一次。
2、对获市厅级劳模的职工,除享受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待遇外,站部另按电站职工上年人平月工资的1.5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组织到外地参观或疗养一次。
3、对获省部级劳模的职工,除享受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外,站部还按电站职工上年人平月工资的2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组织到外地参观或疗养一次。
4、对获得国家级劳模的职工除享受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优厚待遇外站部还按电站职工上年人平月工资的3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组织到外地参观或疗养一次。
5、参观或疗养的时间不超过15天,经费3000元包干。
6、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