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湘南电[2007]21号《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在会计审核的实务中,需要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4)款作如下补充修订:出差人员在回站15天内报账,如数归还借支。拖欠借支从当月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特殊情况者,回站30天内必须报账,否则,不予核报本次出差的伙食补助、公杂费和住宿费节约数额。
2、《办法》第二章第三条增加第(6)款: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会计报表的及时报送,每月26日至31日,暂停差旅费的审核报账事务。
3、《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3)款作如下补充修订: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的高档宾馆,住宿费实行在标准限额内凭住宿发票报销的办法,超支自理,节约归己。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住宿发票的日期及金额,不得在发票的日期及金额上签字,否则视为不真实票据,不予报账。
4、《办法》第四章第八条作如下补充修订: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也不分职务高低,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零陵区、冷水滩区除外,本市范围内15元,省内30元、省外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永州市范围除外,省内15元、省外30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5、《办法》第七章增加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器材科。
6、本通知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一日